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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中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来自:南安一中    发布时间:2020-01-30    阅读数:6547

南安一中心理咨询保密制度

一、 心理咨询教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的限度。

二、 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纪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及时送档案室进行保存。

三、 除心理咨询师和档案管理员以外,学校任何其他人员包括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

四、 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五、 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六、 心理咨询师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假的陈述或报告。

南安一中

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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