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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买菜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来自:南安一中    发布时间:2018-09-19    阅读数:30328

案情提要:余斌系钜联鞋业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9月29日16时53分,余斌打卡下班到附近超市买菜后,乘坐其儿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助力车返回住所,途中,助力车车身右侧与他人驾驶的小轿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助力车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余斌的儿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余斌无责任。2012年12月10日,余斌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福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2月6日,福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余斌的受伤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事故。余斌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并要求福州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认定。

判决结果: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路途远近和安全状况,事发时余斌从工作场所下班返回住所的路线属合理路线;因其返回住所地路途较远,故在下班回住所时顺路买菜,该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需要求,顺路买菜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余斌主张该时段买菜所需时间较长,符合常理,故其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时间、路线均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范围内。福州市人社局以余斌下班途中顺路买菜而受伤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法理分析:本案是工伤行政确认的典型案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用人单位确定的工作地点之间的合理路线。所谓合理时间,除了考虑两地的距离外,还应当充分考虑道路的畅通情况、代步工具的种类和性能、气候变化情况等因素,以足以保证劳动者能够顺利到达目的地为基线。所谓合理路线,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若出现劳动者上班或下班没有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遭到交通事故的情况,还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绕道的理由,理由正当的绕道也应视为合理路线,如职工上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接送小孩等,这些事务是其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需要求,顺便办理这些事务并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性质,在此途中,如果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明法提醒: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不得认定或视为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在出现工伤之后,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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