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应邀参加小李的婚礼,醉酒后,小李及其亲友将陈某送至自家客房中休息后离开。次日,陈某被发现因酒后呕吐物窒息死亡。陈某的家属认为新郎新娘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遂将新郎新娘告上法庭,索赔70余万元。
陈某的家属诉称,2017年某日,陈某应邀参加小李的婚礼,酒宴上陈某被连番劝酒,醉酒后被送到小李客房中休息。陈某家属认为,新郎新娘在明知陈某醉酒不省人事的情况下,没有通知陈某家属,更未留人照看,导致次日陈某窒息死亡,新郎新娘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陈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
新郎新娘对此辩称,婚宴中对来参加婚礼的宾客只是进行象征性的敬酒,不存在对陈某连番劝酒,更没有强行劝酒的事实。婚礼结束时,答辩人安排司机为陈某代驾,并将其安排在自己的客房休息、睡觉,在确定其安静地躺在床上睡觉后才离开,陈某老家远在外省,原告指责答辩人没有通知陈某家人明显过分苛刻,在当时情况下,答辩人不知道陈某的醉酒程度,也不可能预见其后果,因此,答辩人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陈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酒量完全清楚,对于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也是明知,其应当对自己饮酒行为进行节制,因此,陈某应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由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警方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当日受害人陈某属严重醉酒状态,饮酒结束后,新郎新娘等人虽将已呈现醉酒状态、精神意识和控制能力明显减弱的陈某护送去自己客房中休息,但未安排人员予以必要的照顾或送医院观察、救治,放任受害人独自在房中。新郎新娘作为组织、邀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未因其等护送受害人休息而完成。故应认定新郎新娘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醉酒后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饮酒和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亦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在饮酒过程中应当自我控制,避免因过量饮酒使自身受到损害。但是,受害人显然没有尽到自身的安全防范义务,这是导致其死亡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据此,新郎新娘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上述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判处新郎新娘赔偿受害人陈某家属86904.44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