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文件
南语〔2013〕4号
南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
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学校:
《通用规范汉字表》已于
一、深刻认识和领会发布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重要意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多方言的人口大国。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增进民族间、地区间交流,促进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信息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文字,汉字规范化是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前提,更是教育文化事业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通用规范汉字表》是继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简化字总表》后的又一重大汉字规范,是对50多年来汉字规范整合优化后的最新成果,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汉字规范的总结、继承和提升,也是信息化时代汉字规范的新起点和新发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通用规范汉字表》是与该法实施相配套的汉字规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公布和实施,为社会各领域提供了科学适用的汉字规范,对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文化教育、信息产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等是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重点领域。各单位应充分认识《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重要意义,提高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积极利用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加强宣传,并组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工作,保证字表积极、稳妥、有序地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可登录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wgk/2013-08/19/content_2469793.htm)下载。
三、大力推动《通用规范汉字表》在相关领域的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逐步有序地推行使用。
(一)《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附录4“识字、写字教学基本字表”,是根据《通用规范汉字表》的一级字表制定的。各学校应组织教师学习掌握《通用规范汉字表》内容,并在各门课程中贯彻执行。
(二)《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汉语文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以及互联网等用字,均应执行《通用规范汉字表》。
(三)相关部门在科学普及领域要引导使用通用规范汉字,编写出版专业辞书、专业教材、科技专著,可以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但一般应采用历史通行字形,避免自造新字。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地名用字方面应引导使用通用规范汉字。
南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市有关单位: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务员局、市政局、行政执法局、文体新局、广电局、卫生局、审计局、物价局、住建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市质监局、工商局,市人武部。
抄送:泉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南安市人民政府李清安副市长。
南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